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
9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动员部署会,委党组书记、主任雷海潮出席并讲话,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曹雪涛主持会议。
会上,雷海潮为在京委属(管)医院授予“国家巡回医疗队”队旗,并向长期以来参与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的各委属(管)医院和广大医务人员致以崇高敬意。雷海潮指出,组织委属(管)医院组建的国家巡回医疗队在全国开展巡回医疗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的一项制度性工作安排,通过巡回医疗将优质医疗服务带到人民群众身边,提高优质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提升受援地区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医院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城乡基层下沉延伸,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雷海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好国家巡回医疗队已有的经验做法,坚持公益性导向和为民初心,自今年起,全部44所委属(管)医院和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分别组建国家巡回医疗队,以中西部地区县为重点持续开展巡回医疗。同时,全国各省级卫生健康委要建立省内巡回医疗制度,以公立医院为骨干力量,抓好医疗能力薄弱地区巡回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快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使人民群众就近就便享有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
本年度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从本月开始至年底,今后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深入基层,长期开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4〕311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委属(管)医院:
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我委决定继续以中西部省份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少数民族聚居县、陆路边境县等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地区为重点,组织国家医疗队赴相关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疗队组成
2024年派出国家医疗队数量从2023年的16支增加到44支,由各委属(管)医院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分别组建,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为主,适当配备管理人员。每支国家医疗队不少于5人,其中专科医院可联合相关医院共同组建队伍,若专科医院单独组建队伍则不少于3人。
二、重点工作
各医院按照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地区分布表(见附件)派出医疗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动优质医疗服务下沉。根据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地市、县、乡的实际需求,开展疾病诊疗、健康宣教等服务,将优质医疗服务送到人民群众身边。
(二)开展技术支援和管理指导。根据受援地区医疗机构实际发展情况和当地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提升临床技术水平、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等方面,重点对地市级医院和县医院进行指导,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通过集中授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等形式对受援地区医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疾病规范化诊疗意识和临床技术水平。
(三)积极开展远程医疗。鼓励各委属(管)医院与巡回医疗地区的医疗机构组建远程医疗协作网,积极开展远程会诊、查房、培训,拓宽巡回医疗工作形式、提高工作效率。
三、时间和地区安排
各委属(管)医院与相应受援省份商定,在2024年9月-11月期间派出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时间不少于3周,其中在县域开展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周,其余时间可以在地市级医院开展工作。巡回医疗的县应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少数民族聚居县、陆路边境县、医疗服务能力薄弱县为重点。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地区分布表,与相应委属(管)医院做好对接,商定巡回医疗具体工作方案和工作时间,受援地区要为国家医疗队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生活保障和安全保障。相关工作方案请于9月30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司。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的通知》要求,各委属(管)医院要保证派出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择期举办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出发仪式,对各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委属(管)医院开展巡回医疗工作作动员和部署。各受援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委属(管)医院要加强对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指导和总结评估,主动联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及时挖掘、总结经验,选树先进典型,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巡回医疗工作结束后,请各委属(管)医院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司。
附件:2024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地区分布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8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