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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印发,多项内容涉及中医药

发布日期:2019-08-30 08:08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日前,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统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指出,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6省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总体方案》多项内容涉及中医药: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指出推进医疗医药行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等方面先行先试。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指出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指出打造对东盟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支持发展以东盟国家中草药为原料的医药产业。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指出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推动中医药海外创新发展。同时指出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健康生活目的地,支持建设现代化中药研发平台。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指出快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支持中药材种养殖规范化基地建设,允许委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中药材进口许可事项。

  相关链接: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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